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,强化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范,根据甘肃省卫健委、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《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》精神和州卫健委通知要求,结合医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代表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、医用设备、医用耗材、试剂等信息传递、沟通、反馈的专业人员。
二、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,主要指院内与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试剂等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,包括但不限于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、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。
三、医药代表实行备案管理
(一)医药代表到医院开展业务工作,必须先通过指定邮箱(设备科(SBKYY123@163.com),联系电话:0930-5910722、药剂科(lxzrmyyyjk01@163.com),联系电话:13884011945)提交登记备案资料。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业务活动。登记备案资料包括:
1.《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》(见附件1);
2.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;
3.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;
4.所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文件复印件,并加盖企业印章,如《营业执照(正副本)》《医药经营许可证》《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等;
5.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类别或品种;
6.医药代表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;
7.加盖企业公章的《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》;
(二)设备科、药剂科分别负责对以上资料审核,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,建立档案。审核未通过,电话通知医药代表。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业务工作。
(三)医药代表备案一次有效期为2年,到期前1个月,医药代表需重新提交登记备案资料,不提交资料备案的,视为放弃备案。
(四)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期或企业资质变更的,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表应在授权委托书到期前1个月或企业资质变更后1个月内向医院设备科或药剂科提供变更后资料,重新审核备案。
(五)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合同、停止授权的或人员变动的,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在3日内告知医院。
(六)设备科、药剂科将档案资料按季度送纪检监察室备案,并对登记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代表建立诚信记录档案,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,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公示。
四、医药代表接待管理
医院按照“三定四有”(定接待时间、定接待地点、定接待人员,有预约、有接待流程、有接待记录、有监控)原则规范开展医药代表接待工作,非经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。
(一)医院接待时间:每周一下午接待一次,每月四次,具体接待时间为下午15:00-18:00。如确需在非接待日接待的,须提前报纪检监察室审批,经同意后方可接待。
(二)接待地点:儿童病区13楼医药代表接待室。
(三)医药代表预约:已备案的医药代表如需到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,应提前向指定邮箱(设备科(SBKYY123@163.com),联系电话:0930-5910722、药剂科(lxzrmyyyjk01@163.com),联系电话:13884011945)提交《医药代表预约来访申请表》(见附件3),经药剂科、设备科、分管院长同意、纪检监察室备案后,到医院开展相关业务工作。
(四)申请登记、审查:药剂科、设备科分别对收到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、登记,做出相关决定后邮件回复。
(五)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的,一律不准接待。
(六)医药代表接待:医院归口职能管理部门2人以上参与接待,若接待工作涉及到新医药治疗新进展等情况,邀请相应临床科室主任及所在党支部纪检委员、涉及药事、耗材管理委员会3名以上专家或分管院长参与。除特殊情况外,未经预约的不接待。
医院接待人员应签订《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人员廉洁承诺书》(见附件4),并严格遵守。
(七)医院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在医院内接触医药代表,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。
五、医药代表接待人员工作职责
(一)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。
(二)对预约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对,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待。
(三)按照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做好医药代表接待工作。严格遵守《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人员廉洁承诺书》相关规定。
(四)审阅来访预约登记表及相关资料,按照医药代表来访事项安排人员进行接待。
(五)认真听取来访人员陈述,并做好记录,对反映的问题综合分析后,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。
(六)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,分析汇总后,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/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/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/院长办公会审议。
(七)整理医药代表接待相关资料及登记记录,规范存档。
(八)具体接待情况,每月须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时向医院主要负责人作出汇报。
六、医药代表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期间,严格遵守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及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相关事项,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医药代表未按照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进行备案,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;
(二)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;
(三)随意进入科室进行医药推介、促销活动。
(四)随意到各部门(科室)统计医生或科室医药使用量。
(五)在医院进行医药销售,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。
(六)在医院进行商业贿赂,对医院各部门(科室)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、资助、赞助。
(七)误导医生使用药品,夸大或者误导疗效,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;
(八)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;
(九)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。
七、监督管理
(一)医院将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督巡查,纪检监察室不定期会同药剂科、设备科、内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深入临床一线和各科室开展检查,了解医药代表在院内活动情况,及时做好相关宣教工作。保卫科为医药代表监督巡查常规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,如发现医药代表非正常时间来访,应及时劝退,并报告设备科、药剂科或纪检监察室,保留证据,做好登记。
(二)药剂科、设备科加强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表的廉洁监督。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表需签订廉洁承诺书,承诺不得在非接待时间、非接待地点到院开展业务活动。
(三)加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监管。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履行科室监管责任,全院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,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医药代表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的,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,立即劝退,并明确告知接待规定。如医药代表不配合劝退,可报告保卫科、设备科、药剂科或纪检监察室协助处理。遇亮明身份医药代表进入诊室并立即关门的情况,医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马上将诊室门打开,并及时劝退。如遇医药代表赠送礼品,应当场拒绝,不能及时退还的,应立即将礼品转交科主任或护士长协助退还,如仍不能处理,应将礼品等移交院纪委处理。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,“被动”接触了医药代表,应坚决予以劝退,并于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备案,说明情况。
八、处罚规定
(一)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:医药代表违反上述规定,一经查实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限量采购或停止采购其代理的产品,甚至停用该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产品,并列入诚信记录档案,在医院官网或公众号进行公示。必要时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,依法依规处理。
1.第一次违规的,由医院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;
2.第二次违规的,由医院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,并提请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;
3.第三次违规的,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(代理)的药品、器械产品1-3个月,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。
4.对违反党纪、政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(二)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:医务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,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一经查实,按情节轻重给予约谈、警告、全院通报、扣除绩效、停止处方权等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报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。
1.第一次违规的,给予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书面警告;
2.第二次违规的,扣罚当事人当月效能绩效,并扣罚科主任当月管理绩效;
3.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,情节严重的,医院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,予以严肃处理。
4.对违反党纪、政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九、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起执行。
附件:
1、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
2、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
3、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来访申请表
4、临夏州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人员廉洁承诺书
附件.docx (18.01 KB)